广州互联网法院:警惕泽利信息技术公司的“维权生意”

最近春哥团队的一个客户说,他的公司被一个叫做:泽利(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起诉了,起诉利用就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所谓的文字侵权,图片侵权。网上查了一下这家公司,不得了,专门以这方面的灰产为生的,大家注意,短短的时间内,这家公司大量集中的起诉不同的公司,以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这种公司估计马上就被查,做了违背道德的事情,迟早会有人处理它,大家以后遇到这家公司的敲诈,千万不要妥协,和他干到底,最后它会自动撤诉。

下面是中访财经对这家公司的揭露,原文如下:

广州互联网法院:警惕泽利信息技术公司的“维权生意”

对于“维权”这一生意,没有具体数据可以界定其所拥有的市场份额,但可以明确的是,这一行业大到足以成为上市公司的盈利来源——维权赔偿为视觉中国贡献了不少的营收。而这仅仅是维权市场浮出的冰山一角,水面之下不乏许多“碰瓷式”的维权生意。

近期,密集的商品侵权案件浮出水面,对此,有媒体揭露了其中的“碰瓷式维权”产业链,称“有公司一年打数千起官司,律所与版权方分利润”。

其实,这种类似的操作方法在媒体行业也屡见不鲜。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由知乎作者发起的“维权骑士”机构,他们的维权流程可以概括为:从侵权内容的搜索、已授权内容的管理,到维权沟通、补救及举报整个流程,该公司通过产品及一揽子服务都包下来,收取的稿费五五分成。

随着互联网内容的井喷,数以千记的“骑士”们开始肆意生长,而泽利(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泽利信息”)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

据企查查数据,泽利信息成立于2014年,但在2019年才开始正式经营。2019年6月29日,泽利信息迎来了公司开张的第一单“生意”——新增了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案由的开庭,被告则为某主流港美股财经媒体。

自那以后,泽利信息的“维权生意”便做得风生水起,仅2020年就拿下了58封裁判文书,开庭公告也增至565个。

广州互联网法院:警惕泽利信息技术公司的“维权生意”

对于这一类型的企业,可引用新华网曾对视觉中国的评论加以描述:“一些机构和个人趁著作权侵权裁量尚不完善、不规范之机,将著作权维权异化为一本万利的暴利生意,甚至衍生出一条由照片拍摄者、行业协会、图片公司、律师等组成的灰色产业链。”

而泽利信息或许就是这“产业链”中的一环。对此,业界资深律师周贵长表示,图片及文章搜索的网络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很容易就能定位到侵权的主体,并可以进行智能筛选,选择知名的企业进行维权,成功率较高。

“这类维权有一条龙的技术支持。文章或图片的发表、被侵权的搜索、侵权主体的筛选、公证、立案诉讼,已经专业化”。周贵长认为,“诉讼应该是国家公器,而不能成为一种牟利的工具”。

对于泽利信息来说,其维权生意范围已不仅仅局限在知名的企业及门户网站,不少中小企业也成了其“目标”。据企查查数据,出现在泽利信息开庭公告中的企业,大到中金在线、搜狐、百度、字节跳动,小到地级市的咨询公司。

不少被诉侵权的中小对象往往因为知识产权专业性不强、举证困难、畏惧诉讼风险等最终选择通过和解的方式息讼。值得注意的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公告中,泽利信息作为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大多以原告撤诉的结果告终。是否是以和解的方式息讼也不得而知。

面对泽利信息的维权,不少企业有苦说不出,毕竟判断版权的归属一直是件很困难的事。而在维权的过程中又会引出一系列的问题:如何区别抄袭与借鉴?如何证明文章的原创性?维权公司在进行错误的维权后又改如何惩罚?

对此,中国社科院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曾发表公开看法,认为“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还处于比较模糊、混沌的状态”。

于是有不少类似泽利信息及视觉中国的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门生意来做,而对于使用者动辄发警告函等做法,更是惹来诸多争议。

此前已有不少媒体对“碰瓷式维权”的商业模式做出了总结:接受上游内容提供方的委托,由维权公司代理内容的权益,维权的收益由代理与作者分享。媒体认为,这种模式背后又衍生出一条隐秘产业链。

具体来看,律所承包下版权公司的代理权,维权收入由双方分成,甚至有版权公司亲自上阵,一年要打数百至数千场版权诉讼官司。“一年能打十来起官司的公司会让人觉得还算靠谱,一年打上千件官司的公司却往往会被外界认为是以此为生。”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不排除有‘职业打假’这种行为存在。”

据河南商报的报道,这一类似的维权及打假行为可能涉及到律师行业的内幕,通常是律所与版权企业合作行为。最早是版权持有企业发现被侵权的产品较多,让公司法务部维权,后来侵权越来越多,就将维权事宜外包给了律所,最后双方利润分成。

关于泽利信息的大量起诉侵权的行为,中访网认为:

1. 抄袭,是照抄他人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而网站及自媒体账号在转载文章,且注明了出处时,此行为不涉及抄袭;

2. 当自媒体转载稿件时,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且可以不支付报酬的情形;

3. 《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4. 当自媒体转载的内容属于舆论监督稿件,且旨在做公益传播,而未做任何商业目的使用,并不涉及侵权。

视觉中国和泽利信息仅仅是这一维权行业的数千参与者之一。虽然目前这一产业链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政策对于他们的保护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毕竟,作为国家公器,诉讼不应成为牟利的工具。

原文转载自 中访财经搜狐号,原文地址:https://www.sohu.com/a/417671874_103207



来源:春哥技术博客,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欢迎加春哥团队客服微信号:taike668)

本文地址:https://www.cgtblog.com/yj/4114.html
上一篇:支付宝小程序流量红利到来,麦当劳搜索      下一篇:阿里重磅发布犀牛智造工厂,小蛮驴,如